交强险所应承担的
赔偿额度,不应以责任的
分配比例为准衡,而应本着唯责任论的原则来衡量。
根据我国于2006年颁布实施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规定表明,当被保险
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波及到除车上人员和
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受害者
人身伤害以及
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义务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方进行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
伤残赔偿限额、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
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