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涉嫌
强奸未遂的司法裁决可参考对既遂罪犯的
定罪量刑标准进行相应的减轻或从轻处理。
具体而言,根据《
刑法》第二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已开始实施
犯罪行为且由于
犯罪分子本身无法预见的原因未能成功完成犯罪的,即为
犯罪未遂。
对于此类未遂罪犯,
司法机关可适当参考既遂犯的同等条件予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百三十六条还详细列举了涵盖
暴力、
胁迫以及其他手段实施强奸行为所对应的判决年限——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若涉及到奸淫年龄不足十四周岁的幼女,则应按照更为严厉的强奸罪定罪量刑原则执行,依法从重
量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过程中存在如下特定情况时,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六种可能的情形:
(一)致使受害者遭受严重痛楚或伤害或者二人及其以上相互轮流实施性侵犯的;
(二)在公众场合对女性或幼女实施性侵犯的行为;
(三)导致原有运动或运动能力受损的;
(四)考虑到该行为给受害者带来的羞耻感和心理创伤,给其留下极大的阴影;
(五)致使受害者部分机体受伤或完全丧失生命体征的;
(六)促使受害者身患疾病或者陷入死亡或者产生其他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在此类情况下,对未遂罪犯的判罚亦应以既遂犯的相同程度进行处理。《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