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参与实施
抢劫过程的
从犯,应当在
定罪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抢劫罪是危害程度最为严重、性质最为恶劣的财产类
刑事犯罪之一,其被视为所有财产类刑事犯罪中危害最为严重者。
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只要
行为人具有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并且通过
暴力、威胁或其他
胁迫手段来强行取得他人的财产,这便符合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及
构成要件,即构成本罪。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国的立法对此并未作具体数额及情节的规定,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简称“本法”)第13条的明确规定,如果情节较为轻微且所带来的危害相对较小,将不认定该行为构成本罪。
举例来说,倘若在案件中所涉及的是青少年出于玩闹性质而从事的抢劫活动,而且其态度约束得当,财产数额极其有限,比如仅仅是向对方强行索求少量财物,或是抢走一些饮食之类的物品等,鉴于这些行为的情节甚轻,直接造成的危害不大,因此,这些行为通常会被归入
一般违法范畴,而非认定构成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