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这一术语,特指那些不具备按照规定装备、配置
枪支、弹药资格的人,却擅自拥有枪支、弹药的
违法行径。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非法持有时必须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之一:首先,非法拥有军用枪械一只以上(含一支),其次,非法拥有以火药作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事用途枪支一只以上(含一支);再者,非法拥有以压缩气体或其他类型能源作为驱动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只以上(含两只)。除此之外,非法持有各种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达到一千颗以上或是其他非军用子弹超过二百发以上也会被判定为非法枪支持有罪。在此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应当将该行为与未能携带持枪证件但实际携带合规配置、配置枪支、弹药的情况进行严格区分。对于未能携带持枪证件的行为,应由公安机关
暂扣其枪支及弹药,而不应视为
犯罪行为予以
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
非法持有、
私藏枪支、弹药案(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