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您决定
解除婚姻关系,然而现有的
结婚证书已经不见了踪影,我们为您介绍以下几种可行途径:
若仅其中一方的结婚证遗失的话,那么可以借用另一方所保存的结婚证来进行
离婚手续的办理;
若两人共同的
离婚证也已不复存在,此时便需要依循特定程序,持有所在地的户籍簿以及个人
身份证明,向原办理相关
婚姻登记的机构或婚姻
登记机关中其中一位
当事人长期居住地提出申请,以期成功补办上原先的离婚证书,之后再行
办理离婚事项;
然而当对方不予协助并拒补领取结婚证书时,您同样可以先前往民政部门开具
婚姻状况证明文件,随后继续执行
离婚流程。《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