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资料旨在阐述,当
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占用农业土地的相关行为,并且符合以下任意一个条件时,皆可视为其案件已经达到
立案的标准:
1.在未经合法授权或者许可的前提下,占用了5亩以上的基本农田或10亩以上的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
2.房地产开发商非法占用5亩以上的防护林或者特殊用途林地的数量,在单一种类或者累计相加之后达到了上述数量标准,实在无法达到的话,或者说仅有10亩以上的其他类型林地,或者只有上述两类林地数量总和的一半多,只要这三项满足其中任意一条即可。
3.在没有经过相关合法程序或者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了大量的其他类型农业用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
违反土地管理
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