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交通事故的情况下,
当事人未能积极地履行法律责任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惩罚,他们选择了离开事故现场,而忽略了抢救伤员以及保护财产,同样也没有向交通主管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及时汇报事故的相关信息,更没有按照
交通规则的要求在现场等待处理结果的来临。
这些行为被视为判断是否存在
交通肇事后
逃逸的关键因素。
诸如以下几种情况都可被定义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明知自己已经导致交通事故,却依然驾驶车辆或者丢弃车辆逃脱事故现场;
(2)当事人有
酒后驾车或是
无证驾驶的嫌疑,在事故发生后不履行应有的现场待命及配合处理的义务,擅自抛弃车辆离开现场后,又回到事故现场;
(3)当事人即使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治疗,但是并未
报案便无故离开医院;
(4)当事人虽然将伤者送往医院,但是却给出
虚假姓名、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离开医院;
(5)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时有意躲藏起来;
(6)当事人虽已离开事故现场,并且不承认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是有
证据证明其应该了解到发生过交通事故的事实。
对于那些存在上述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若能在逃逸后主动向交管部门或者其他公安部门
自首,并交代清楚所有
犯罪事实,而且愿意等待接受相应的处置,那么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这些行为属于“
交通肇事逃逸后的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