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向您澄清如下:
在接到您的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我司将尽心尽力地为您完成审批工作。
如果遇到无法立刻给出答复的情况,经过本司领导班子的慎重考虑及协商后,我们会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十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间,并且我们会详细地告知您对应的延期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