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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不让见孩子我该如何办

离婚案发生后,如有一方强制拒绝另一方接触或探视其抚养监护下未成年子女的行为,需依实际情况而定并加以妥善解决:
首先,若父母其中一方拟实施探望,但此种行径有损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那么该种行为应被法院认定为严重妨碍探望,进而有权依法中止该方当事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利;
唯有当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阻碍因素得以消除之后,方可重新开启探望之权。
至于第二种情形,即系另一方明确拒绝您探望的行为,在此条件之下,您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新修订: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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