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
扶养及
赡养,皆非同一范畴的概念。
从宽泛意义而言,抚养涵盖了扶养与赡养的所有内容,乃是狭义的扶养之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之中,扶养皆采用这一广义之定义。
然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述的扶养,则为狭义的理解,特指同辈亲属间互负照顾、互相协助之义,特别是配偶之间。
此理念,已明确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款之中。
抚养,基本含义系长辈对晚辈的保护乃至教育责任,主要针对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晚辈,即
未成年人群体。
抚养所强调的职责,包含保护、教育和培养三方面,要求长辈必须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导和
抚养义务,确保他们在健康环境下成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扶养,实际上属于狭义的扶养范畴,旨在规范平辈亲属间相互提供生活必需品、相互支持、相互照顾之义务关系,尤其是在婚姻关系中。
更为具体地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详尽的法条规定,要求配偶间须承担互为扶助的义务。
若是在
离婚情况下,经济实力较强的那一方应向对方支付扶养费用。
至于赡养与抚养,则恰相反,赡养主要指晚辈对长辈的经济援助及实际帮助,子女对父母的
赡养义务便是最典型的例子。
赡养含义远不止支付
赡养费用这么简单,还涉及到对老年人的身心照顾问题。《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
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