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条款,公然触犯“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之人,这一
罪名通常是指出版团体或个人有意识地将带有歧视性、
侮辱性的内容编入出版物之中,且情节恶劣并且已经对社会产生了严重不良影响。本罪行所侵害的客体乃是国家的民族平等与团结以及少数民族的尊严,这是作为一个公民应该遵守的基本美德。然而,大多数情况下,犯下这种严重
犯罪行为的肇事者将面临严厉的
法律制裁。也就是说,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导致了极端负面的后果发生,那么这些制造罪恶的直接参与者将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可能判处短则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拘留或是约束
管制等惩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条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