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查和
起诉对他人生活造成骚扰的行为的相关标准规定如下:(1)以
书面形式发出恐吓信息或通过不当手段
威胁他人生命安全;(2)公开
侮辱他人或发布
虚假言论诽谤他人声誉;(3)制
造假象
诋毁他人名誉,意图对其采取
刑事惩罚或
行政处罚;(4)向
证人及其
近亲家属进行威胁、
侮辱或殴打等
暴力行为以及打击报复行为;(5)多次发布淫秽、侮辱或恐吓消息,以此干扰他人日常生活;(6)采用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如偷窥、
偷拍、窃听乃至对外传播他人私人信息。针对以上所述情况,当地公安部门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采取
拘留或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由于该类行为已构成了对受害者的
侵权行为,给受害者带来精神伤害及身体损伤,因此他们完全有权力按照事实真相和相关
证据,将此类行径提交至法律机构,要求施加侵权行为的人员立即终止该行为,向受害者表示真诚歉意,同时依法提出相应索赔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
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