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抵押物品出现损毁或消失的情况,作为
抵押权人的
债权人有权要求用所获的保险金、理赔款或者
补偿金来优先受偿。至于
抵押权在抵押物品出现损害状况时是否必然要被消除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实际上,债权人能够实现抵押权,只能依赖于抵押物品的价值进行优先偿还;当抵押物品已经失去其原有意义,实际上意味着
债务将无法正常清偿,然而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原理,当
债务人生计因抵押物品损毁或消失获得
赔偿时,债权人仍可透过债务人员所得的
赔偿金优先受偿。只有在抵押物品完全损毁并无可替代之物(业内称之为“绝对消灭”)的时候,抵押权才会被正式宣告终止。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有关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
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请求按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给付义务人已经向
抵押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给付义务人接到抵押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后仍然向抵押人给付的除外。
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抵押人作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