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在动物致人伤害的事件中,必须采用无
过错责任原则,让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承担起相应的
侵权责任。
如果由于未对动物采取充足的安全措施而导致他人遭受损害,则无论受害方是否存在过失,都不应免除相关
责任人的
赔偿义务,然而他们仅能在存在被侵害方因其自身的
故意行为或严重疏忽所导致的情况下,才得以根据法律要求减轻甚至不承担部分或全部的动物饲养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
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