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体制所具有的特性包括但不限于:
1.救助目标群体的有限范围。
2.救助标准的低廉性质。
3.施援者和受助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不对等性。
4.救助资金流动方向的单向现状。
该种类型的救济基金往往是由各级政府负责承担,而社会各阶层成员则无须额外缴纳任何相关费用,这一点与社会保障金的获得方式存在显著差异。
5.施予援助手段的多元化选择。
6.救助流程的法制规范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最新修订: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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