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孩子缺少父亲的陪伴,在法律上
监护权又将归属何人呢?如下几点或许可供参考:
首先,父母无疑是
未成年人的
第一顺位监护人,然而,当他们中的一方不幸离世,那么监护权通常会由另一方即母亲来替代行使。
其次,如果祖父辈甚至外祖父辈具备负责任的
抚养能力,并且其子女子女均已年满十八岁或者不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那么这部分具备承担责任的亲属同样有权主张对孙子孙女的
抚养义务。
最后,若是家庭中有负责任的哥哥姐姐存在,而他们的未成年弟弟妹妹的父母双亲已经过世或者失去了抚养能力,那么这些兄姐们亦有权利申明并积极履行他们的
扶养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
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