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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去的财产可不可以把它要回

吕** 浙江-温州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29 13:19:22 447人阅读

送出去的财产可不可以把它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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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的财产若还未完成所有权转移,赠与人通常能撤销赠与拿回财产,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是用于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随意撤销。

若财产已完成所有权转移,受赠人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不遵守赠与合同约定义务这三种情况时,赠与人可撤销赠与。赠与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行使该权利。

2025-12-29 18: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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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送出去的财产一般不能随意要回,但存在法定情形时可撤销赠与要回。

法律解析: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赠与财产的权利已转移时,受赠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撤销权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具体情形包括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您遇到赠与财产相关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具体的权利和处理方式。

2025-12-29 16:31: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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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去的财产并非绝对不能要回,需结合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状态及法定情形判断是否可撤销赠与。

1.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时,赠与人可在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建议在赠与财产前充分评估自身经济状况与赠与必要性,避免冲动作出赠与决定;若希望赠与行为稳定不可随意撤销,可选择办理公证或设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内容。

2.赠与财产权利已转移时,若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这三种情形之一,赠与人可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建议在受赠人出现上述情形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侵害行为的书面记录、扶养义务未履行的凭证、合同义务未履行的材料等;在法定时限内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撤销赠与,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9 16:2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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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时,赠与人可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此类合同即使财产权利未转移,赠与人也不得随意撤销。

(2)赠与财产权利已转移后,受赠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提醒: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时需注意期限,超过一年将无法主张撤销;涉及公证或公益性质的赠与需谨慎决定,此类赠与通常不可随意撤销。

2025-12-29 14:31: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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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要回财产。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用于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即使权利未转移也不能随意撤销。

(二)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转移,受赠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赠与人可撤销赠与。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025-12-29 13:2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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