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若汽车在高速公路上
超速且超过限定速度的百分之十,将被扣除相应的分数,反之则不会被扣分。
当车辆行驶速度超出规定时速百分之十及以上而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时,将被记三分;
若速度超出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之间,则将被记录六分;
同样地,若车辆速度超出规定时速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还将被记录六分;
而如果
车速超过规定时速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则将被记录十二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