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完全有资格自主设
立遗嘱,只需满足如下四个核心要素便可确保
遗嘱具有合法性及有效性:
首先,遗嘱订立需
当事人具备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即其意识清醒,能够对自身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认知判断。
其次,订立遗嘱过程中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强迫或欺骗,以确保遗嘱表达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做到自愿合法。
再次,遗嘱内容应为真实有效,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之处,且所处分事项须为个体所有,避免涉及他人权益
纠纷。
最后,如果遗嘱受益人属于经济上力所不及,并无足够生活来源者,在设立遗嘱时务必考虑到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免因财力不足导致生活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
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