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内务管理部门有权实施撤销行政
处理决定的权力,然而,这一行动必须满足以下诸多条件中的至少一项:首先,
行政行为存在合法性要件缺失的状况。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当始终具备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和程式合法的三大要素,若据此做出的行政處分不包含或缺乏以上任一要素,相关部门便可依法予以撤回。其次,行政处理决定可能因合理性不足而被撤销,也就是指该
处罚决定可能并不公平正义,不符合当前的政策
法规,或者与时代发展步伐相悖离,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等复杂因素。《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
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