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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什么标准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才能立案?

按照相关法律条例规定,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必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方可进行立案处理:
首先,行为人明知自身作为法定责任人应该妥善保管,然而却恶意销毁非法获取或者依法应予保全的会计凭证,并且此过程涉及的资产损失已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
其次,行为人在明明知晓其负有向司法机构、政府部门以及相关的管理单位等提供会计凭证的义务的情况下,仍然故意销毁这些重要证据
最后,如果行为人在销毁会计凭证时还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如涉及到公共安全等问题),那么也将构成违法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新修订: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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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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