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条例规定,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必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方可进行
立案处理:
首先,
行为人明知自身作为法定
责任人应该妥善保管,然而却恶意销毁非法获取或者依法应予保全的会计凭证,并且此过程涉及的资产损失已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
其次,行为人在明明知晓其负有向司法机构、政府部门以及相关的管理单位等提供会计凭证的义务的情况下,仍然故意销毁这些重要
证据;
最后,如果行为人在销毁会计凭证时还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如涉及到
公共安全等问题),那么也将构成
违法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
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