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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外情还同居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离婚后如若发现另一半存在婚外情并与人同居的事实,能否要求其进行损害赔偿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形来进行判断。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立法所确立的原则,凡因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所引发的离婚事件中,无过失的一方均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一)已缔结婚姻,却未与其配偶解除夫妻关系,构成重婚的行为;(二)与他人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称之为“与他人同居”;(三)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半对其使用任何残忍或暴力的手段进行对待,此即为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四)无视亲情责任,以虐待和遗弃等方式迫使家庭成员违背意愿生活;(五)在婚姻关系处理过程中,存在着其他严重违反道德和伦理规范的行为。对于无过失的一方当事人来说,他们必须在启动离婚诉讼程序的同时,提交相关的赔偿申请。当然,如果作为被告的另一半并不愿意离婚或者无缘无故地拒绝利用这条法规提起相应的赔偿诉求,那么无过失的一方可选择在离婚诉讼结束之后的一年时间内独立对这个问题发起专门的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新修订: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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