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如若发现另一半存在
婚外情并与人
同居的事实,能否要求其进行
损害赔偿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形来进行判断。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立法所确立的原则,凡因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所引发的
离婚事件中,无过失的一方均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一)已缔
结婚姻,却未与其配偶解除夫妻关系,构成
重婚的行为;(二)与他人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称之为“与他人同居”;(三)如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另一半对其使用任何残忍或
暴力的手段进行对待,此即为
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四)无视亲情责任,以虐待和遗弃等方式迫使
家庭成员违背意愿生活;(五)在婚姻关系处理过程中,存在着其他严重违反道德和伦理规范的行为。对于无过失的一方
当事人来说,他们必须在启动离婚
诉讼程序的同时,提交相关的
赔偿申请。当然,如果作为被告的另一半并不愿意离婚或者无缘无故地拒绝利用这条
法规提起相应的赔偿诉求,那么无过失的一方可选择在
离婚诉讼结束之后的一年时间内独立对这个问题发起专门的
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