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合法进行
领养行为,申请者须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一)未曾生育或仅育有一名子女;
(二)拥有足够的
抚养、教育以及保护其被
收养子女的能力;
(三)未出现任何可能影响其收养能力的
重大疾病;
(四)无任何对被
收养人的身心健康有害的
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未婚人士领养异姓子女的情况,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应至少达到四十周岁。
另据当前法律及政策规定,若在他人处发现的儿童需要被领养,首先需确认该儿童已在当地公安机构登记为被遗弃者,随后前往民政部门按流程办理相关领养手续,最终至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手续。
一旦户口得以登记,方能正式宣告领养过程顺利完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