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原本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则中的法定强制手段之一。
倘若,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发现
犯罪疑者或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低,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单独适用
附加刑;
或者是可能被判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然而经过评估使用取保候审这一措施却不会给社会带来太大风险的话,那么他们便可以依法变更原本的
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
起始时间自办理该项手续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在现行的法律规范中,若由公安机关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当
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之后,若仍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那么人民检察院将再次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相关的
取保候审手续。
在此过程中,取保候审的期限将会重新计算,并且会向犯罪嫌疑人明确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