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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患有精神病要求离婚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倘若存在一方罹患精神疾病的情况,而另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的先决条件:
首先,无论该疾病是在婚姻缔结之前抑或是之后被确诊,都应当经过长期且无法治愈的治疗;
若疾病的持续时间较短或者达到康复水平,则此类情形并不满足离婚所需的法定条件。
其次,必须对罹患精神疾病一方的生活安置事宜进行妥善处理和规划,不能任由其处于无依无靠的境地;
例如,在离婚诉讼结束后,精神病人可由其父母或者其他具有监护权的人士照顾陪伴,或是在诉讼过程中,仍然需要另一方负担相应的照顾责任,如此方可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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