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借款方陷入被威胁、勒索或者恐吓等不良情形时签署的
债务欠据是无效的;
2.此类本质上并非
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的内容,无法得到法制体系的实质性保护。
然而,如果
借款人能够在抵御威胁和恐慌之后,尽快向公安部门报告此事,阐述被逼迫签订该债务欠据的实际情况,同时请求公安机构予以
立案调查,这将为未来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被逼迫签订债务欠据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真实性的审查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
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