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安部门对
违法行为作出受理决定之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执行相关措施,
报案当事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检举或是控告。此外,也可由行政监察机构接收并根据其职能范围进行相应处理。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对于接收到的检举、控告,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和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
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
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