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孩子尚处于未成年阶段时,他们的法定
监护义务主要由他们的亲生父母承担。然而,若不幸遇到父母双亡或是失去监护能力等情况,则由以下具备监护能力的人士依序来充任
监护人,这其中包括了:(1)祖父母和外祖父母;(2)兄弟姐妹;(3)以及其他自愿担任监护职责的个人或者团体,但必须获得该
未成年人居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相关民政部门的审批认可。此外,拥有法定
监护权的自然人之间也有权利通过互相协商达成共识,来确定监护人的具体人选。如在确定监护人方面产生疑义,应当先由
被监护人的长期居住地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相关民政部门
指定监护人,若有关
当事人对此项指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进一步确认指定监护的权威性;同时,他们亦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新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