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事法律
法规规定,对于涉嫌串通销售非法
商标的
犯罪行为,需按照以下相应的
立案标准进行认定:
首先,若
行为人实际售出的非法商标数量高达两万件及以上,或者在
非法经营过程中获得的金额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亦或是从
违法活动中所获取的利润金额达到了三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可以据此作为串通销售非法商标罪的
立案依据之一。
其次,倘若行为人在出售过程中涉及到的非法商标种类超过两种,且销售的非法商标数量达到了一万件之上,或者其非法经营所得的总资金额大于等于三万元人民币,以及其从中获得的
违法所得额度也超过了二万元人民币的,同样视为符合串通销售非法商标罪的立案标准。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如存在其他显著恶劣情节的话,则可直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
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
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