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针对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
犯罪分子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在
刑法含义上,该种情况下的
犯罪嫌疑人都具有
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特别是当其属于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时;
而其他一些法定情形也包括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主照顾、孕妇以及哺乳期的母亲等,在这些特定情况下,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
公共安全隐患。
具体到法律条款方面来看,我们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规定:
“对于有特殊情况的犯罪分子,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如下
处理决定:
首先,如果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那么应当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其次,如果犯罪分子有可能会被判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不会对公众产生实质性危害的话,同样可以批准取保候审;
再次,对于身患严重疾病、基本生活无法自理、处于怀孕期或哺乳状态的妇女来说,只要取保候审不会引发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就应予以考虑;
最后,如果在
羁押期间已经届满,而案件尚未最终结案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工作必须由公安部门来制定并实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