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他人恳求之下为饱受孕期痛苦之妇女提供分娩援助并最终导致该名孕妇不幸去世,仅有可能构成
医疗过失或者其他
刑事罪名而非
非法行医罪。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所谓“非法行医罪”特指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无医师执业资格之人冒然实施医疗行为且
情节严重者。在此情形中,如果
当事人以应人所求为名千里驰援,协助孕妇完成分娩过程,那么在法律上并不视为擅自进行医疗活动,亦没有任何故意侵犯合法权益的意图,因此无法被认定为非法行医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