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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否允许恶搞烈士的行为

从根本上讲,我们绝不能对英烈进行恶意丑化或歪曲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任何公私团体或是个人都不得在市政广场、互联网络亦或是通过广播电视、电影院、印刷品等等途径,采用污蔑、诋毁甚至是其他不当手段来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权肖像权以及他们应得的声誉和荣誉。如若有任何人触犯了该法规,都将依照相关司法程序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其行为已经构成违反社会治安规范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将会依照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对于那些情节严重的罪行,有关部门也必将依法追责,严惩不贷。《英烈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
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最新修订: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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