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根本上讲,我们绝不能对英烈进行恶意丑化或歪曲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任何公私团体或是个人都不得在市政广场、互联网络亦或是通过广播电视、电影院、印刷品等等途径,采用污蔑、诋毁甚至是其他不当手段来侵害英雄烈士的
姓名权、
肖像权以及他们应得的声誉和荣誉。如若有任何人触犯了该
法规,都将依照相关
司法程序来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如果其行为已经构成违反社会治安规范的
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将会依照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而对于那些
情节严重的罪行,有关部门也必将依法
追责,严惩不贷。《英烈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
以
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
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