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明知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交通事故
当事人仍然驾驶车辆或是舍弃车辆躲避事故现场;
2.交通事故当事人自以为自身并
无责任,继而驾车远离事故现场;
3.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有饮酒以及无驾驶证驾驶等可疑行为的前提下,在
报案之后却未履行现场听从指挥进行处理的义务,而是舍弃车辆离开事故现场之后再行返回;
4.尽管交通事故当事人已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但却未向警方报案并且无故离开医院;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然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但是为伤员或者其
家属留下
虚假姓名、虚构地址与虚构联系方式后便擅
自离去;
6.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接受警方调查期间逃跑藏匿起来;
7.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离开现场时并不承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然而有
证据表明其实施人应当知晓此事;
8.经过多次协商依然未能达到一致意见,亦或是未经任何协商就支付的
赔偿金额明显缺乏合理性,而交通事故当事人并未留下确实属于自己的真实信息,同时存在充足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规定,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