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的户口政策规定,相关人员在迁移户口过程中,需要亲临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个人
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及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等材料,以进行
户口迁移手续的申请处理。
尽管户籍系统提供了广泛便捷的在线服务与办理方式供公民使用,但鉴于许多现实问题,如文件材料不齐备或者存在技术操作困难等,所以户籍业务的办理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应该由申请者本人、其
直系亲属或是
法定代理人亲自现场完成。
对于代为办理户籍业务的申请者来说,他们需要向公安部门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原件以及经委托人签字并按有手印的《代办户籍业务委托书》原件之后,才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这些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