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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税率

根据现行相关规定,教育费附加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实际缴纳税款总额的3%进行征收;
而地方教育附加部分,则须依据同样的标准对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实际缴纳税款总额的2%进行征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最新修订: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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