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交通意外中承担全面或主导责任,或是肇事后逃跑,但并未涉及到其他犯规范畴的行为;
(二)经血液检测,酒精浓度超过每100毫升200毫克的;
(三)在高速公路以及城市快速路的驾驶过程中;
(四)作为搭载乘客的营运
机动车驾驶员;
(五)存在严重的
超员、
超载或者
超速驾驶,缺乏驾照
驾驶机动车,擅自使用
伪造或者
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一系列严重违反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的行为;
(六)试图逃避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或者是拒绝或阻碍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但暂未构成其他罪行的情况;
(七)曾经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而遭到
行政处罚或者
刑事追责的历史事件;
(八)除上述情况外,还存在其他需要
加重处罚力度的具体情境。《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
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
主要责任,或者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
犯罪的;
(二)血液
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