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满足如下条件之一,方可对涉嫌犯有容留
卖淫罪行进行
刑事立案:
首先,若
行为人为二次以上的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了相关的场所或便利条件,则应予以刑事立案查处;
其次,在实施了为年龄介于14岁至19岁之间的
未成年人提供卖淫场所或协助其进行卖淫活动之后,也应当立刻进行刑事立案;
再次,如果行为人容留患有艾滋病、梅毒、淋病等严重性传播疾病的人士从事卖淫活动,同样必须及时进行刑事立案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
未满十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