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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当场性如何认定

针对抢劫罪所涉及的现场性,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受害者在场的情况下,直接采取暴力手段或以威胁的方式夺取受害者的财物。
作为典型的行为犯刑法对于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情况并未作出数额和情节方面的限定条件。
换言之,若是行为人格外地在现场采取暴力、恐吓或其他方法,擅自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则无论其是否成功获取相应的财物,亦或是仅仅抢得少量金额的财产,在此情况下,原则上均应被认定为抢劫罪。
因此,根据公安机关相关法规,此类案件应予以立案侦查,从而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新修订: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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