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方支付不足
抚养费用的状况下,人
民法院有权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假设人民法院已做出明确裁决要求一方承担支付
子女抚养费用之责任,然而这方
当事人却以此理由拒绝持续履行
抚养义务之时,另一方可向
司法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假如确实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甚至可以决定暂停
执行程序,直至其获取并具备新的财产时再重新启动执行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