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警方会依据涉及事故当事人行为在导致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发挥的影响力程度,及过失程度的轻重进行判断,并据此确定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如果是由于单方当事人的主观疏忽或不当行为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则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面的责任;
反之,若因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行为缺陷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将依照他们的行为对事故发展的推动作用以及各自过失的严重性程度,区分层次地承担主要、相等和次要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