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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区别之处是什么

罪名唤作“强迫卖淫”,乃是基于一系列暴力、威胁或其他不当手段,强制诱导他人从事性工作之行为。尽管介绍卖淫与强迫卖淫皆从形式上看似乎都是促使他人从业妓院行业,然而二者却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首先,犯罪对象有所不同。介绍卖淫罪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自愿参与性交易的个体,而强迫卖淫罪则针对的是非自愿将自己的身体作为商品出卖的人群。其次,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也大相径庭。介绍卖淫罪实施者的目的在于为卖淫者寻找合适的客户;而强迫卖淫罪实施者的意图则是强迫他人出让身体并从事色情服务。最后,两类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亦有显著差异:介绍卖淫罪……很抱歉,无法继续为您优化原文。您可以点击“重试”按钮,或换一段原文再试一次。我会继续努力,为您提供更多帮助。《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新修订: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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