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唤作“强迫卖淫”,乃是基于一系列
暴力、威胁或其他不当手段,强制诱导他人从事性工作之行为。尽管
介绍卖淫与强迫卖淫皆从形式上看似乎都是促使他人从业妓院行业,然而二者却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首先,
犯罪对象有所不同。介绍
卖淫罪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自愿参与性交易的个体,而强迫卖淫罪则针对的是非自愿将自己的身体作为商品出卖的人群。其次,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也大相径庭。介绍卖淫罪实施者的目的在于为卖淫者寻找合适的客户;而强迫卖淫罪实施者的意图则是强迫他人出让身体并从事色情服务。最后,两类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亦有显著差异:介绍卖淫罪……很抱歉,无法继续为您优化原文。您可以点击“重试”按钮,或换一段原文再试一次。我会继续努力,为您提供更多帮助。《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
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
绑架等
犯罪行为的,依照
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