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职人员倘若
滥用职权,非法收取高达二百万元的贿赂行为就会触及到
受贿罪的法律红线。这种情况被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
数额巨大"的定义,应依据规定依法判处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依法课以
罚金或执行
没收财产。此外,假如这类罪犯在审判
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特诚恳地承认错误,并且积极退还
赃物,设法避免或者减小已经造成的损失,那么他们可能因此获得宽大处理。反之,如果这些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就会被加重惩罚。在这个背景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任何机构中的工作人员,若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接受他人财物达到200万元的程度,即可定义为非
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按照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构成此项
罪名需要具备条件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凭借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满足他人需求做出贡献,须达到
数额较大的程度,方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课以罚金;若数额巨大、
情节严重则需处以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带罚金;而
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极端者更是要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同时也需附加罚金
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
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