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书面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债权人仍然有权主张偿还借款,但需提供相关证明借款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例如借款沟通的手机短信记录、微信或其他在线互动交流软件中的聊天内容、电话录音文件、银行交易转账凭证以及可证明借款事实的证人证言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出借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此外,如果当事人所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并未明确记载债权人姓名,那么持有这些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然而,若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身份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则该案将被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