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刑事案件调查过程中符合适用取保候审之条件时,依我国《刑事诉讼法》所明确的规定,是有权享有申请取保候审权利的。
具体而言,在接受刑事案件调查的犯罪嫌疑人当中,倘若有可能被判以较轻的刑罚,又或是预计将被判以有期徒刑或更重的刑法,同时其自身状况堪忧,正处在孕期哺乳期,可预计取保后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或者现行法律程序尚未结案,需取保候审以维系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则此类人员将得到依法许可,获得取保候审之机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