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
欺诈和模仿等蒙骗手法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活动,从而伤害到竞争对手的利益这类不道德的行为;
2.商业
行贿,这种
违法手段无疑会严重影响公平竞争的环境;
3.
虚假宣传误导
消费者,给他们带来极大的困扰;
4.违法侵犯他人的商业机密,这是对
知识产权的粗暴侵犯;
5.经营人员为了压倒竞争对手,故意以不足成本的价格倾销产品,这样的行为无疑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6.以附加条件为手段的交易行为,严重违背了诚信原则;
7.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
有奖销售活动,这也会对正常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的干扰;
8.以诋毁竞争对手的声誉为手段,以此提升自己的竞争力,这也是一种不可取的行为;
9.在
投标或者招投标过程中使用不当的竞争手段,这无疑会破坏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10.公共企业以及其他依据法律享有特权地位的经营者采取
强迫交易的行为,这也是一种
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