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关于房屋产权认定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若某方当事人全额支付购房款项且房屋仅以其名义进行了注册登记,则该房屋应判定为个人私有财产。
其次,若在正式注册登记之前所购置的房屋是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尽管该房屋最终以单方名义进行登记,但如果是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来偿还这笔债务的话,那么在进行离婚诉讼时,该套房产将被认定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然而,其中涉及到的房产增值部分以及贷款偿还部分将作为共同财产纳入考量范围内,因此,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另一方有权对此部分财产进行切分。
再者,如果夫妻结婚后,双方父母纷纷慷慨解囊、全额支付了房款,无论是将房屋以哪一方的名义登记,均需按照各方面的实际出资比例享有按份共有权;
倘若房屋是以双方姓名同时在登记簿上进行记录的,那么除非事先有特别约定表明各自应享有的份额,否则应视为共同共有。
最后,至于那些在婚后由夫妻二人运用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无论它最终记载在何方名义名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种房产都应当被依法认定为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