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离婚案件中的信用卡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或是个人债务时,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区分和界定。
具体来说,如在此期间内的以配偶一方名义所产生的债务,在正常情况下都应该视为共同债务(除非涉及到非法债务,例如赌博债务或者从事其他任何违法犯罪活动所产生的债务,这些债务既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也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然而,如果配偶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债务确实属于其个人债务,那么未负债的一方就有权拒绝债权人提出的还款要求。
这种情况通常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已经明确约定了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另一种则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
根据该条款,“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当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担的债务,第三人知晓该约定的,应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
如果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之后,借款方无法证明这笔资金曾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还款方有权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借款方偿还相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