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合同已然达成并依法生效,那么在快递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货物遗失等潜在风险应当主要由买受方来承担,但倘若双方在合同中另作了明确规定或协议,该风险责任亦可由其他相关方负责。
反之,若该合同尚未最终缔结,即未正式确立,那么在此期间,所涉及到的风险责任应主要由卖家进行承担。
此外,对于由承运方在运输途中所承载的标的物品,除非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有特别的约定和明确表述,否则,从合同正式生效的那一刻开始,标的物发生毁损或者灭失的风险便应由买家来承担。
《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
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
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