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中,我们通常所说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害人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自身遭受损害的,行为人可以据此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
其次,倘若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他人损害,则行为人无需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再者,在符合特定法律法规前提下,因行使正当防卫权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从而导致的损害,只要行为人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内,同样可以作为行为人的免责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