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被批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的嫌疑人,其开庭审理的日期会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内宣布;
其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所移交过来的案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全面且细致的审查起诉工作,换言之,这个过程大约需要一个月的时间才能完成,只有在这项工作结束并作出相应的决定之后,人民法院才有资格接收该案件并安排庭审活动,因此,这其中必然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进行处理和准备;
最后,如果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发现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了变更,那么他们将从新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的那一天开始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